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需要履行哪些義務?東莞公司法律顧問律師文集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親身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辦理委托事務便成為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
受托人在履行這1義務時遵循老實信用原則,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親身辦理委托事務。
需要變更委托人的指示時,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受托人因緊急情況而無法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可以變更委托人的指示,但必需將變更的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因此受托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務轉委托他人處理。
只有經由委托人同意或者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不得已而轉委托他人處理時,受托人才可以轉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事務。
2 講演的義務。
為了維護委托人的正當權益,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或以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向委托人講演委托事務處理的入鋪情況,存在的題目和可能的結果,并征求委托人的公道建議與指示。
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完畢時,應當向委托人全面講演委托事務的辦理經由和結果,并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和證實文件。
3 交付委托事務辦理結果的義務。
受托人應當將其辦理委托事務所產生的結果,包括因處理委托事務而取得的各種利益和權利交付給委托人。
4 賠償責任。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此外,《合同法》劃定,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回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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