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委托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東莞公司法律顧問公司并購
委托合同也鳴委任合同,指當事人商定1方委托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同意為其處理的契約。
委托他方處理事務的人為委托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人為受托人。
根據受托人是否收取報酬可以將委托合同分為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
當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過程中,可能造成的損害有以下幾種情況: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給第3人造成損害;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給委托人造成損害;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因委托人指示不當等原因,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害;受托人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財產,委托人造成損失。
z后1種損害是受托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天然應當由受托人予以賠償。
前3種均是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損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損害賠償題目,應當分情況當真研究。
第1種情況,實際上是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中致人損害的,原則上應當由受托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務或者指示中有過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2種情況和第3種情況下的賠償屬于違約損害賠償,應當合用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即:損害是由誰的過錯造成的,誰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過錯,就是指對應負留意義務的違背。
委托人的過錯就是委托他人辦理事務沒有絕到相應的留意義務,包括委托人指示不當和對損害應當預見但因疏忽而沒能預見。
受托人的過錯就是違背了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時應絕的義務,受托人越權而造成委托人損失是過錯的1種表現形式。
受托人的留意程度,1般以為因委托合同是有償仍是無償而不同。
受托人有報酬時,處理委托事務負有善良治理人的留意義務;無償處理委托事務的,負有與處理自己事務統1的留意義務。
也就是說在無償委托的情況下,受托人對損失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機才負賠償責任。
而在有償委托的情況下,受托人具有1般過失,就應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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