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概念東莞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審查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講演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其中講演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1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1方為委托人。
作為居間的早期形式,我國西漢時期就存在,民間將居間人稱"牙行”,"牙紀”亦稱"互郎”。
居間產生的初衷是當事人雙方在入行交易時,對對方不了解需要中間人先容,來促入雙方交易。
久而久之,就產生居間合同,先容人和需要先容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居間人是指促入交易雙方成交而從中取得報酬的中間人。